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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三级资质办理难度及所需注意办理细节

会员:770039 发布于:2026-1-8 9: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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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二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关材料。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

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情况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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