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这包括:
1、文字作品,如小说、散文、杂文、诗歌等;
2、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6、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挡;
9、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